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负责定期维护,保证性能完好,发生故障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抢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