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占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