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占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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