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主干道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及优先通行的交通标识,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运行效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优先通行;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通行,并设立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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