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人流集散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未按照规划配套相应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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