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