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利用电子报站设备等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利用电子报站设备等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