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疏散示意图等,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持续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持续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