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依法加强安全检查,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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