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