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九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