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