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者及时抢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的广告覆盖站牌标识、车辆运营标识或者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者及时抢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的广告覆盖站牌标识、车辆运营标识或者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