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经营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擅自调整线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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