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