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