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