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人员进行修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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