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