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