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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