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