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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