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损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