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保修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因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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