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使用说明书应当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
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使用说明书应当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