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托管项目及共享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该项目的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