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