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款方式、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产权登记办理、前期物业服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房屋销售实行合同联机备案实名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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