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物业收费标准及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中介机构代为销售的,还应当出示委托销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备案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