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名称、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的,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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