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现房的,应当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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