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