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