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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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登记,收回房屋租赁证: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管理人员在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可以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无偿向出租人、...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租赁公有房屋作为经营活动场所,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明显低于正常市场租价的,以价格主管部门认证...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前提出,与出租人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已抵押房屋或将其出租房屋作抵押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当,给承...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对出租的房屋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当与承租人就房屋改建、扩建或装修后的...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有权拒付出租人向其收取租赁合同约定以外租金性质的其...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中止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应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承租人除照付租金外...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房屋出现紧急险情影响安全的,承租人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与受...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受转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收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机关对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