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出租人不开具票据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