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应予以制止;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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