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有权拒付出租人向其收取租赁合同约定以外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