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承租人除照付租金外,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的,按原租金的百分之十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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