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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