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房屋出现紧急险情影响安全的,承租人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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