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中止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应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