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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