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