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租赁公有房屋作为经营活动场所,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明显低于正常市场租价的,以价格主管部门认证的租金作为缴纳房屋租赁税费的依据。房屋租金认证不得向租赁当事人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