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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