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管理人员在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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