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