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登记,收回房屋租赁证: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不当,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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