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