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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