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三)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三)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