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