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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